(一)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着重抓好促进改革开放和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及诚信制度建设,农产品、食品与药品质量安全、城市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汕头市立法条例》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等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计划,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配套制度,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要把握好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对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予以配套和补充的,要及时组织起草制定,保证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范,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事项,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于我市现行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二是要抓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台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要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措施的清理工作,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