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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控制结核病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结核病疫情的严峻态势,正视当前我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结核病预防与控制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和制定当地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方案,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管理率为重点,按照结核病控制项目要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以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为契机,扎扎实实地抓好结核防治工作,确保结核病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职责与分工,保证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1、各级政府结核病控制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属地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全面组织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
  2、各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推动项目工作全面开展。市结核病控制项目技术指导小组要积极做好对项目工作的指导,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3、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确保结核病控制项目配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教育、司法、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以提高结核病人发现率和管理率为重点制定周密、可行的防治工作对策。教育和司法部门要分别落实学生和在押人员的肺结核病人的发现与管理工作。
  4、市、县两级疾控中心是肺结核病人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人员培训,重点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管理和化疗督导工作。同时,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归口管理措施。
  5、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结核病的归口管理措施。
  6、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的监测、登记、报告制度,坚持结核病病人转诊制度,及时将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病人转诊到当地疾控机构,并与疾控机构密切配合,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措施。
  7、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推荐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落实病人的全程化疗督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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