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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专项资金补偿的范围:
  (一)申请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签订的担保合同及由此造成的贷款担保损失;
  (二)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不属于贷款担保性质造成的担保业务;
  (三)异地担保造成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定项目预算;确定专项资金管理费用预算;会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其专项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资金使用合同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需终止项目的,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剩余的专项资金应如数归还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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