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
(一)担保机构须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须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
(三)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
第六条 达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按照申请单位当年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原则上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为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专项服务计划(包括培训、上市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咨询等)及公共服务项目承担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的管理支出主要用于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包括项目调研、评审评估、招标、公告、验收、专家咨询和网络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等费用。
第三章 担保风险补偿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提出补偿申请的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担保补偿申请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被保企业名单及工商信息单;
(四)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