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宝安区政府投入1.5亿元;
(五)盐田区政府投入0.35亿元;
(六)罗湖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七)福田区政府投入0.2亿元;
(八)南山区政府投入0.2亿元;
(九)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0.6亿元;
(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
(十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路隧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上述资金(一)至(八)项以及从养路费改建资金中投入的0.6亿元,按每年季度均值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缴入财政专户,第四季度的则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入;其他资金于月度终了后5天内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路隧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路隧专项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路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路隧专项资金如出现不足,由市交通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路隧专项资金的支出
第十一条 路隧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偿还非经营性公路和隧道建设所承担的债务;
(二)经营性公路和隧道的补偿费用;
(三)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路隧收费改革和新建公路所涉及的融资本息偿还;
(四)未来10年新建公路和隧道的建设投资;
(五)受让的原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新建公路、隧道的养护和管理费用;
(六)在与东莞、惠州交界处设立的公路收费站的人员经费及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
(七)原公路和隧道收费站员工的安置费用;
(八)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路隧建设管理办公室经费开支;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公路和隧道收费改革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路隧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市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路隧办根据本年度预期收支情况组织编拟路隧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交通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