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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应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提供就业、医疗、就学等社会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房产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情况进行监督处理,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市规划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依法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相关费用和投资核算工作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对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政公用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周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管部对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次)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配租廉租住房、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租金减免等)。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办理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改办按原供应价回购的外,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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