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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第三十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八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三十九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由市、区房改办分级负责,市房改办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复审申购家庭条件,组织供应;区房改办负责受理申购家庭的申请、初审和组织供应。
  低收入家庭和国有土地被拆迁困难家庭由区房改办受理申请,初审后报市房改办复审;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由区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区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区房改办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国有土地被拆迁家庭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本人身份证、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被拆迁户提供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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