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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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