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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

  (六)对辖区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须听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意见,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房管部门不予年检,直到改正为止。
  (七)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
  (八)对辖区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利益等问题,街道办事处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
  (九)有关部门审批(含年审)内街临时停车场和设置咪表停车位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不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对在辖区内次干道、内街、人行道的开挖,和在马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以及架设安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等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施工驻地群众公示,对存在影响居民生活、阻塞交通、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有碍市容市貌情况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整改。
  (十一)对在内街建筑物内设置各类市场有知情权。建设前应征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对可能扰民、污染环境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要求整改。
  (十二)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行使一票否决权。
  (十三)对辖区内社会救济对象及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资格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四)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本意见规定以外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拒绝。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街道办事处按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工作任务,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可以委托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委托办法给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管理职权。超越街道办事处职权,或属于委托事项的工作不得列入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
  (十六)街道办事处有权协助市、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各用工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监督用工单位限期改正。
  四、经费、保障
  (一)街道办事处实行政企分离,不得参与兴办企业活动。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二)区人民政府通过市转移支付和税收分成等途径取得的资金,每年应按比例加大对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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