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助卫生部门举办社会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艾滋病人员登记和防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6.为社区居民健康保障提供服务,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7.负责组织社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素质。
8.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动员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工作,开展社会义务工作。
9.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10.尚有农村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
(四)在居民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2.指导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3.会同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的就业招聘、录用等项工作,并及时呈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统筹建设、管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设施,按照标准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办公信息自动化等硬件建设,监督和保障社区居委会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
三、工作职权
(一)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协助公安、工商、司法、建设、国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市政市容管理等职能部门派出的机构,在辖区内开展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街道办事处有权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派驻街道的执法中队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区行政执法大队管理,街道办事处对执法中队有日常管理和人事建议权。
(三)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四)对辖区内地段的改造、拆迁和小区开发建设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前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向施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区群众书面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审批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
(五)参与辖区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共同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群众利益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