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
(乌政发[2004]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街道管理工作,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街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以及“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务和职权,保障经费供给,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基层
二、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所在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公益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对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各项达标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要及时告知并协助管理部门查处。
4.负责辖区内绿化达标单位的创建工作,协助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管理、养护辖区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要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管理、检查辖区内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5.做好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协同环卫管理部门搞好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和清扫保洁工作,对环卫队伍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并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履行监督职责,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推进环卫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