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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慢性
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4]19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开展对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患(COPD)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努力推动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各族市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提高各族市民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建立有利于主要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物质环境,逐步降低社区人群中主要危险因素,控制慢性病发病和死亡上升趋势,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纠正不良生活行为,提高整体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卫生、计划、财政、教育、公安、广电、体育、劳动、工商、妇联、老龄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乌鲁木齐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各部门职责,审定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防治经费,搞好社区协调。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系统内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部门的工作和卫生资源配置。
  (二)防治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机构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积极协作,共同完成综合防治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计划,进行社区诊断、干预、健康指导、监测和评估等;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和高危人群的治疗、康复和健康指导;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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