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
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牧区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市属及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每所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本地的一所乡(镇)卫生院建设。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以签定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政府组织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活动中所需经费由派出地区的同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逐步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要积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根据农牧民基本状况,交纳一定比例的合作医疗基金,市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县(区)人民政府每人每年也给予适当补贴,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能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达坂城区在国家未给予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需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保险费用由乡政府组织收取,由县(区)卫生局统一管理,县(区)政府每年至少拿出一定的资金(乌鲁木齐县拿出20万,达坂城区拿出10万,其他各区根据情况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风险保证基金,市人民政府每年拿出60万元作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县(区)卫生局要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并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经办机构,人员由县(区)级政府调集解决,经办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到2005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要在我市全面实施。
(二)对农牧区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牧区五保户和人均年收入低于830元的贫困农牧民及贫困孕产妇。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