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
(乌政发[2004]98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03]7号),特作如下决定。
一、农牧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农牧区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大农牧区卫生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全面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07年,在农牧区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牧区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加强农牧区公共卫生工作
(一)明确农牧区公共卫生责任。
以县(区)为主的农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对农牧区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农牧区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二)加强农牧区疾病预防控制。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及乡镇企业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到2007年,农牧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县(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县(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及其他地方病目标,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做好农牧区妇幼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