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破产,无力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