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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门要对价费的听证会、招标投标进行监督,以确保程序规范和价费公平合理。
  三、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改革政策
  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的相关政策。其中,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间、标准按下列规定: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与原单位待遇的差额部分,可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基数为2004年12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其中,2005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6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7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8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9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0年1月1日(含)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革为股份制或其他形式企业的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组织领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规定执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改革过渡期优惠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或作业权的,政府可优先授予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权或作业权,并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作业合同。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从完成企业化改革年度起,3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人员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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