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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科技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三)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且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职入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或受聘于园内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实验条件。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到大学科技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3年的工作关系。
  (十四)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创业,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海内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大学科技园从事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郑州高新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大学科技园园区内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十六)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25%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成果完成人直接实现产业化,可以获得50%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目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十七)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十八)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其他高校进入大学科技园,经审定批准后,均可设立分园。
  (十九)鼓励大学科技园与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基地园区以外联合办园(包括孵化器),联合兴办的园区及孵化器作为大学科技园新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为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联席办公会议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宏观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统一协调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审定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成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郑州市政府、郑州高新区及各入园高校负责同志组成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措施;制定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协调大学科技园基地园区与分园之间的关系;组织大学科技园分园的认定、评估等管理工作。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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