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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居住在外省(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仍由企业负责;对省内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逐步实现属地管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省级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经本人同意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后,街道和社区应主要做好以下管理服务工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健康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退休人员亡故后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有关规定出台之后,按中央规定执行。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工作条件
  (一)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的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按有关规定配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意见,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加强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和企业现有的各类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为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开辟专门场所;开发新城区时,把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建配套设施的范畴进行统一规划;改造旧城区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场所。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设施,满足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加强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对具备统一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条件的,可以由省辖市或县(市、区)统一集中管理;不具备统一管理条件的,街道(乡镇)要按照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并适当考虑增长因素,建立标准档案室,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规定,切实做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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