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7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