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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

  四、确保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全面建立并认真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各类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定点,必须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未经审查的不得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园区、村镇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并抓紧建立起延伸到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村(居委会)的规划监管体系。尽快建立以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核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重点的规划监管机制,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随意调整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制定实施科学规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和制度。按照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审批流程并对社会公开,规范审批行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要与行政审批分开,先行组织,先行办理,提高审批效率。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手续,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有规划部门提前介入,坚决纠正以“特事特办”名义不办手续、不走程序的问题。建设项目凡涉及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后退红线的,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严禁任何个人擅自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一律不得增加容积率。对擅自批准的,一律按违纪论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大力改进和强化规划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凡城市规划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要建立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分工。把各类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地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占压红线、侵占绿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建设,必须坚决予以拆除。对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处罚情况,都要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
  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全省今后十几年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并将对今后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保证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要聘请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在修编过程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度,确保编制出一流的规划成果。各级各类机关、企业、高等院校要带头实施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要有计划地抓好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规划培训,提高其领导和管理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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