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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
修编工作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4]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大意义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直接关系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省各地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到2010年,绝大多数是1993年至1997年编制和批准实施的。随着全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生态承载力下降,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客观需求,城市总体规划滞后已经成为各地普遍面临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省委工作会议确立了到2020年全省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一系列重大举措,这些都给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是增强城市竞争力、推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长远需要。
  二、明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五个统筹”,着眼长远,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安排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引领全省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年内全省展开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市、县达到70%,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完成修编和审批工作。
  (三)规划原则。
  1.城乡统筹,服务发展。以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首要任务,综合规划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留足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保证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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