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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东的决定

  15.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个体私营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民、城市居民、私有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干部职工、科技人员等,均可独资或利用入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林业建设。对私人投资的公益性林业项目,在资金扶持、信贷支持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要和国有林场平等对待。对捐资造林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绿化冠名权。
  16.深化国有林业场圃改革。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业场圃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场圃的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经营性林业场圃,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按照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有利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积极建立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场圃管理体制。鼓励国有场圃利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联合经营森林资源。
  六、科技兴林,完善技术服务体系
  17.加快林业科技创新。 要重视和扶持林业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林业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18.建立林业科技激励机制。 稳定和加强林业科技推广队伍,健全林业科技服务体系。设立山东省林业科技贡献奖,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产业化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根据林业建设特点,建立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大对林业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林业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七、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19.加强林业立法工作。 围绕加快林业发展,搞好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林业法规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提供法律保障。
  20.加大林业执法力度。 加强资源林政、森林公安和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增强对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能力。加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切实搞好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凡依托森林资源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落实防火措施,健全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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