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培育林业专业市场。 结合林产品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培育和发展区域性林产品交易市场,形成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林产品集散地。大力推行林产品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活立木市场,搞活林产品流通,调动林业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建设和培育林业科技市场,促进林业知识产权转让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引导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为经营者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等系列化服务。
五、深化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1.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按照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并负责建设和保护。商品林面向市场,由经营者自主经营,政府给予必要扶持。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森林资源管理新机制、新秩序、新路子。
12.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发证,建立林权档案。对林权明晰、已核发林权证书的,要保持稳定;对权属明确、未发放林权证书的,要核发林权证书;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要尽快明确权属并核发林权证书。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3.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实行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通过转让林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资金,由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全部用于发展林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让林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林业建设。
14.努力扩大林业对外开放。 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引进资金、技术、良种和管理经验,积极引导、支持外商投资造林、兴办林产品加工业,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积极参与境外森林资源开发、林业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大力推行林业标准化生产,建立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测检验体系、林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逐步实行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