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
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市政委制定的《重庆市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重庆市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市政委 二00四年九月)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畅通工程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4]70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实施畅通工程成果,深化畅通工程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主城区主干道全部达到A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渝中区达到A类城市模范管理(一等)水平,初步建成模范管理示范街区;万州区、涪陵区达到C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黔江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等区域中心城市达到D类城市优秀管理(二等)水平。其余各市(自治县)要达到D类城市合格管理(四等)水平,使全市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实施范围
2004年,将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中心城区,重点是万州、涪陵等大城市以及黔江、江津、合川、永川、南川、万盛、双桥、长寿等区域中心城市,主城区畅通工程实施范围要扩展到建成区的全部城区道路。
三、评价方法
2004年的评价方法实行申报制。对纳入公安部、建设部直接评价的江津、合川、永川、万州、涪陵、黔江等6个城市,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自评材料和背景资料,并报送市畅通工程办公室迎接公安部、建设部复评;其余各地要在2004年11月底前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材料和背景资料,由市畅通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报公安部、建设部。
为了更加全面、合理考核各地城市畅通工程工作,对辖区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因有关部门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管理措施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堵路后果的城市,取消本年度升等资格;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城市,降低管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