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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大力发展残疾少年高中阶段以上教育。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特殊教育高中学校或在高中阶段指定学校招收残疾少年。从今年开始,要按照合理规划、逐步扩大的原则,在全省现有5个随班就读实验县基础上,继续扩大随班就读实验范围。各县(市)都要确定1至2所随班就读实验校。要依托省内外高校,逐步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规模。
  四、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规律,按照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实践性等特点的要求,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调整课程结构,加大特殊教育教材改革力度,努力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课程,鼓励学校开发适用的校本课程,要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并根据学生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教育得到发展。要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化教学等教改实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和潜能开发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
  (二)从残疾学生的实际出发,按照学生年龄和残疾类别、程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德育工作。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教育学生学会合作,友善交往,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
  (三)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地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
  (四)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各市(地)、县(市)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搞好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切实办好特殊教育的有关刊物,加强特殊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依法实现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省级财政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所有残疾儿童实行教材免费补助,设立特殊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全省特殊教育发展。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特殊教育。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改工程、“校校通”工程等项目时,要向特殊教育倾斜。
  (二)切实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逐步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跨县(市、区)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其“两免一补”所需费用,由就学所在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标准核算,并出具培养成本证明,经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述部门核准后,支付给承担学生就学任务的县(市、区)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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