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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6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残联 2004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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