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各单位对所占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以报废、有偿调出、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时,都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经过评估、审批和登记,对于未经法定程序自行转换用途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调剂使用。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确保财务部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二)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于由财政资本性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形成的公共资产,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公共资产进行系统地效应评估,从而达到合理支出、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从根本上防止资产闲置和浪费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资产管理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能,或因履行职责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好审核和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将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尽快研究出台《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完善我省非经营性公共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公共资产权益最大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将资产清理与定期审计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制衡相结合。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私吞、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账外资产和非经营性公共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擅自进行福利分配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