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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6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账外资产清查,并于2004年底前将清查结果报省财政厅。

                            2004年10月8日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4年9月6日)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增长较快,有力地保障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但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原因,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入坐收坐支、对外投资不履行审批手续等问题,造成财政资金的闲置、浪费和国有资产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败的隐患,致使国家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严防流失,是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努力把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监督管理
  要在完善现行规章和建立配套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从形成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新增资产的管理。各地、各单位严格实行新增资产登记制度,对以政府采购、无偿调拨、接受馈赠以及贷款等方式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登记手续,增加资产存量,从源头防止账外资产的发生。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申办法人登记和年度检查的要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户数准确。
  (二)健全闲置资产调剂使用制度。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认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处置,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优化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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