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农村能源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力争尽早出台。
六、强化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摆上重要位置,集中力量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农村能源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扶持措施。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中,要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奖惩制度,省政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将通报批评。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加大农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积极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国家的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要针对我省地处高寒地区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村能源重点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并给予立项支持;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安排一些周期短、效益好的农村能源项目。农业开发部门要将沼气、秸秆气化、节能设施等农村能源建设重点工程纳入农业开发项目内容,给予立项支持。扶贫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在贫困地区大力推广农村能源适用技术。畜牧部门要积极支持推广太阳能畜禽舍、沼气综合利用、集约化养殖场粪污沼气净化处理、燃池供暖等农村能源技术。工业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农村能源骨干企业发展,在安排贴息贷款、技改资金和节能产品认定等方面给予倾斜。建设部门要把小城镇建设,新建或改造农村住房等与农村能源建设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施工。林业部门要把推广农村能源技术,实行“以气代柴”、改灶节柴作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林区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措施来抓,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环保部门要将农村能源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环保事业和生态省建设优先扶持的项目,安排适当的资金,积极推广农村能源技术,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教育、卫生部门要在农村校舍建设、农村卫生环境改善等方面积极推广农村能源技术。国土资源、电力、消防等部门要事前介入,本着“先扶持、后发展”原则,对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适当减免土地管理费、规划费等。农垦、森工部门应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加快推进农村能源项目建设。金融部门要在农村能源建设上积极给予小额信贷等资金扶持。农村能源办要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扶持工作落实情况,做好组织协调、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农村能源事业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村能源建设,出计献力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