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准入和市场准入要求,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向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鼓励农民、集体、企业或社会力量开办农村能源技术服务公司,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工作。在农村能源项目比较集中的乡、村要建立健全服务网点,解决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班、以会代训、网上教学等多种形式培养农村能源技术骨干。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增设农村能源相关专业,加速培养专业人才。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农村能源学术团体要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对农村能源的技术指导、普及和咨询等活动。
五、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
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农村能源建设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要努力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制,引导农民逐步成为农村能源建设的投资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进入农村能源建设领域。
农村能源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项目结束时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资金使用决算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制度。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凭证施工。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一般工程材料和设备也要实行招标采购。建立健全农村能源项目档案。对已竣工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检查验收,验收资料一并存入项目建设档案。以村为单位,将项目建设任务、计划进度、物资分配和资金补助等项内容予以张榜公布。各级农村能源办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举报,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秸秆气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加强农村能源工程的管理与服务。凡已建成的大型农村能源项目,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分散的小型户用项目,要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经营。可以采取拍卖、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出售已建成的农村能源设施,并将回收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和发展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