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中小企业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水平较低和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等问题,导致各类伤亡事故频发。各级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正视差距,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安全第一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确保安全。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中小企业的安全资质审查。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安全设备设施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验收通过和颁发安全资质证书,从源头上限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领域。要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依法整改和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严重威胁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健康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关闭不具备整改条件、不能采用新工艺或者没有能力上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