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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优先安排好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安排他们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积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探索办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保证按时足额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区县财政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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