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当与城市火灾报警中心并网连接。
单位对自动消防系统应当昼夜值班,每个班次的值班、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出现损坏或者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单位应当组织专人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一年以上的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单位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天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二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每次集中培训不应少于半天。
单位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每次培训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任何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营业性场所未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或者人员疏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的营业性场所,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不进行年度定期专业检测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的,处以检测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隔离墩、栏杆等,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