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7日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办法、奖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