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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废止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大政发[2000]14号)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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