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家
建设部等四部委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下同)开发建设、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大连市房产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地税、综合执法、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