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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车辆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二)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悬挂警示标志、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
  (十四)驾驶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六)遇有盲人、残疾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时不停车让行的;
  (十七)驾驶后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载人时同时载物的;
  (十八)驾驶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材料的车辆、用于经营的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十九)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中心城区道路或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的;
  (二)在市内行驶时载人违反规定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或滞留的;
  (四)转弯时妨碍直行车辆通行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的,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未满16周岁的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以10元罚款。
  第四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四)在设置禁行标志的大桥、引桥、立交桥、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上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
  (七)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八)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
  (九)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违反本条例第(一)、(九)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暂扣其非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消除。
  第四十一条 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一)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
  (二)在车行道上,乘车人从左侧上、下车的;
  (三)机动车未停稳时强行上、下车的。
  第四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
  (二)穿越、跨越、倚坐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旱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的;
  (四)有扒车、追车、抛物击车、强行拦车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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