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
(二)非遇危急情况,突然减速、停车、拐弯的;
(三)不避让驶离站点的公共交通车辆的;
(四)市区夜间持续使用远光灯的;
(五)通过市区平面交叉路口时速超过20公里的;
(六)持续跨压两个车道行驶的;
(七)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八)不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九)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十)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一)牵引、挂车违反安全规定的;
(十二)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持电话或戴耳机的;
(十三)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并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手中持物、在车把上悬挂妨碍驾驶的物品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
(二)在道路交通受阻时,不在本车道依次等候、擅自超越、穿插等候的车辆或擅自驶入其他车道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在车辆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不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五)机动车牵引和被牵引时不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六)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不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七)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30米路段内停放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九)运载超限物品或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货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不避让行人的;
(十四)将机动车停放在有禁停标志、标线道路上的;
(十五)擅自在摩托车上加装音响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时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它车辆、行人安全的;
(二)穿插、超越、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三)不避让正在道路上作业的人员、车辆的;
(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五)驾驶车况不符合国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的;
(六)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七)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八)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九)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