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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1日)废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2日

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其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和国土资源、教育、财政、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和配合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并有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管理装备购置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二章 道路与道路交通设施

  第八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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