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04年8月)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精神,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全面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财政贴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规模提出贴息经费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