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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有关红十字会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加大对红十字会宣传工作的投入,新闻媒体要无偿播发、登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公益活动的专题报道。
  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不断提高公民对红十字事业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扎实工作,创业绩、树形象、求发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理顺体制,加快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原则,为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创造条件。市级红十字会原则上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现有体制进行管理,县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理顺管理体制。
  认真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48号)精神,积极做好县以上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快速发展。
  进一步加强各级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建设,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基层组织网络,广泛开展救灾、救助、救护等红十字会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要牢固树立有作为才能有地位的思想,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理解和文持,努力为弱势群体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要按照社会团体的工作方式运作,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体现红十字会自身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三、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人道领域的工作
  (一)全面强化备灾救灾工作。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区,救灾任务十分繁重,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规范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备灾救灾网络体系建设,提高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充分利用省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完善备灾救灾设施,建立备灾救灾机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
  (二)大力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部门《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十字[2001]44号),广泛深入开展卫生救护工作,组织指导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单位进行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卫生、安监、煤炭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水平,为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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