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4]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和《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
《红十字会法》,为政府分忧,为易受损害的人群解难,较好地树立了人道主义救助团体的良好形象,在开展备灾救灾、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和遗体捐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红十字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形势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对红十字会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宣传贯彻
《红十字会法》和
《条例》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也亟待加强,经费投入缺乏保障机制;有的地方红十字会自身优势和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认真学习、贯彻
《红十字会法》和
《条例》,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酌情核拨人道主义救助专项经费,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