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驻晋中央企业要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
  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做到对事故的发生有预测、有预警、有预案,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驻晋中央企业要搞好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驻晋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六)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驻晋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七)驻晋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报表;及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八)驻晋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理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国防科工办、民航、建设、水利、信息产业、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负责相关行业驻晋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中央企业在晋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工矿商贸行业驻晋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中央企业在晋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驻晋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综合监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