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驻晋中央企业是我省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驻晋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央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被推向了市场。中央企业普遍摊子大,管理层次多,分公司、子公司越来越多。为了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确立了“分级属地”、三级管理的原则,理顺了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关系,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了全面贯彻《通知》及全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基础
(一)驻晋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规划,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