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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职责,强化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省公安、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卫生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属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与考核工作,对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治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依法监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考核;依法对省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对省属煤矿、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省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组织、指导、监督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省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省属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实施管理,承担省属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省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省属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171号令和172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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