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和《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4]15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属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销售收入或产品产量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七)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依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九)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