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工作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特制定《山西省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工作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山西省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工作预案
第一条 为防范和应对非常时期价格异常波动,增加政府干预和化解价格风险的能力,建立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的有效机制,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价格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通过发布价格、生产成本、价格政策等信息,对生产和消费进行引导;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的联系,促进价格自律;运用公告、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完善成品油、粮油、主副食品、棉花、药品、农资、房地产、煤炭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发生价格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价格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