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发扬民主,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 编制“十一五”规划既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规划编制单位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提高透明度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工作的权利。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公开征询意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也应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可组织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十六)建立健全民主化、科学化的规划论证制度。 各级各类规划应在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建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章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审核制度。 搞好规划衔接审核是保障各级各类规划相互协调的关键。在“十一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十分注重各级各类规划的规范、科学和制度性的衔接。规划衔接审核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要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要互相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十一五”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衔接审核,同时应当提交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审核;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审核。
(十八)建立健全规划审批制度。 规划审批制度应与规划体系及规划层次、效力相一致。“十一五”总体规划经同级政府审查,由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经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除少数综合性、情况比较特殊的重要规划由同级政府批准发布外,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下发实施,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审查,以“经政府同意”的名义下发实施。
四、建立责任明确、行之有效的“十一五”规划实施机制
(十九)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的规范、有效实施。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切实解决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重编制、轻实施的问题。 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运用财政、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切实发挥规划在履行政府职能中的作用,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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