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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领域。 “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界定在需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调控、引导和扶持的领域,并按地方和部门的事权编制。重点围绕城市、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矿产、海洋等重要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科技、教育、人才、就业、卫生、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以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编制专项规划。一般产业和市场机制已较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
  (十一)有选择地编制重点专项规划。 针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在深入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数字浙江”规划、公路水路建设规划等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科技、能源、综合交通、海洋、水资源、高新技术、信息化和城乡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数量为10至15个,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和编制重点专项规划。
  (十二)改进市县规划工作。 市县规划应更多地体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成为最贴近人民群众、有约束力、可操作性强的规划。市县规划工作应十分注重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和融合。国家和省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为规划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发挥先导和示范作用。
  三、切实规范“十一五”规划编制行为
  (十三)明确规范规划编制行为的总体要求。 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是规划科学合理的重要保证。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避免规划编制及程序的随意性,建立规范化的立项制度、论证制度、衔接审核制度和审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发展规划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十四)加强规划立项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的立项管理,切实改变过去规划过多、过滥、无序的状况。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未经立项编制的各类规划,各级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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