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
“十一五”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提高“十一五”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规划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目前,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工作已经启动,为贯彻落实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要求,指导和促进我省“十一五”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县规划的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规划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 全省“十一五”规划是在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求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省委提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搞好“十一五”规划工作,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十一五”规划工作。
(二)明确“十一五”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扎实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充分考虑要素资源的支撑能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注重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注重经济社会、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注重发展与改革的紧密结合,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十一五”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 全面分析国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新的发展阶段的形势、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为编制“十一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入研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把内源型经济与开放型经济结合起来,以开放的视野审视和研究发展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研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综合交通、信息化、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战略思路和对策措施。在继续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同时,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